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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出口政策要点-金沙2004路线j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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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0 来源: 浏览:889

为支持做好全球抗疫,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连续出台《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等政策文件。


你想知道的政策要点都在这里:




 一、5类医疗物资出口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针 




   企业产品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提供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验证核查以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的目录信息为准)。



   企业产品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同时企业须提交书面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7类医疗物资出口

  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企业申报出口时,需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具体要求参照“5号公告”附件1)。建议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进行验放。未提供的,海关严密监管进行查验。




 三、非医用口罩出口 




   企业首先应该明确出口的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标准或国外标准,其次是产品和企业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



   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海关凭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12号公告附件1),正常验放。



   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海关凭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12号公告附件1),商务部、医保商会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企业名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正常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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