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海关总署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履行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承诺而实施的重要便利措施。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申请主体:
与拟申请事项的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申请时间:
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
申请对象:
对外贸易经营者注册地直属海关.
申请方式:
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 海关”提交,全部无纸化.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人收到修改补充预裁定申请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或修改补充预裁定申请随附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需在5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不予受理情形: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申请的事项正在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的.
海关制发预裁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适用范围:
全国海关.
适用时效:
3年,对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如何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预裁定 《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1
商品描述要完整。
商品信息应充分满足归类需要,商品描述栏应完整填写商品信息,包括: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不应简单填制详见附件等。
2
上传资料要规范。
上传的附件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商品属性、实际贸易情况等信息,申请人应在附件资料上加盖企业印章并以pdf格式上传系统,并在提交前确认附件可以正常打开浏览。
3
金沙2004路线js5的联系方式要完整。
应准确填写熟悉商品信息的联系人员电话号码,以便海关在预裁定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与申请人进行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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