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现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 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五、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预裁定办法》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七、申请人如需申请预裁定,仍按照《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货物基本信息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
拟进口日期 | |
拟进口口岸 | |
拟进口数量 | |
贸易方式 | |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 |
随附材料清单(包括装运前检验报告、其他样品证明材料等): | |
结构式、cas号、图片、条形码(gtin)、二维码、出厂商品序列号等: | |
海关答复建议(本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
很多客户对在批量进口之前的少量样品进口通关工作不是很重视,因为数量少、货值低,所以个别企业本着“能放行就成”的态度办理通关手续,更是简单认为海关只要放行就是认可税号。殊不知,在后面大批量进口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按样品税号申报而导致归类错误被处罚,或者因为同名异归类导致布控查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针对此次公告有以下几个提示。
申请主体
申请预先归类咨询的主体应当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不可作为申请人开展此项业务。
基本要求
需求企业只能对拟进出口的货物开展预归类咨询申请,也就是说必须提供真实的贸易合同或者证据证明未来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如果尚未签订合同只是做一些评估,或者是想确认下之前的归类是否准确,请拉到页面最下面看说明,就别找海关了。
具体来说,需要在申请时可立即提供如下资料的:
1、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
2、持有有效的包含进口样品条款的贸易合同。
注意:
对于已经完成清关或者被海关质疑归类的情形不适用。
申请渠道
申请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 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
受理海关
应当由收发货人向其注册地的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向申报地的口岸海关。
办理时限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