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有新法施行,新政出台,也有优惠到期,申报截止,关务人要定好几个闹钟才行。
6月7日:“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开放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供在线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37号公告,6月7日起,海关对3143家企业开展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调查期间,海关将召开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说明会,向样本企业提供电子版《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指导手册》,介绍调查表的填报方法,会议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由样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海关还将视情况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样本企业进行补充调查。
6月7日至24日,“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开放2020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供在线填报,网址:http://43.248.49.212:81/survey
8月31日前,海关完成调查表数据质量分析和补充调查,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6月1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八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共8章57条,对海关有如下专门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控,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6月10日:海关调整法检商品目录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对必须实施检验(“法检”)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取消对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商品的进口法检
增加对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商品的进口法检
增加对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商品的出口法检
6月12日: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开始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自6月12日起:
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